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疫情防控法律指引

作者: 时间:2020-02-24 点击数:


为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统一部署,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梳理,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法律上予以解读。

1.问: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国务院批准,20201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3.问: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吗?

答:可以。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4.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5.问: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获得疫情信息的权利;

(2)获得救治的权利;

(3)在被隔离期间获得生活保障和工作报酬的权利;

(4)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

(5)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受保护的权利,等等。

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义务;

(2)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的义务;

(3)对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采取的限制活动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4)配合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的义务;

(5)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或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问:传播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问: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9.问: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公布评估结果,发布警告、宣传避免危害的常识等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10.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1.问: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相对集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依法应当怎么处置?

答: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12.问:不顾疫情防控大局,以个人或群体利益为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3.问:疫情期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药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称其能有效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功效和安全性比较;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应承担消除影响、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4.问:关于野生动物买卖,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出售野生动物的,还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1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15.问: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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