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27 点击数:

2017 7 月制定,2023 11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以学校名义按照规范化程序制定、公布和施行的,用于规范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行为,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解释、修订、废止、汇编等,适用本办法。

下列不属于学校规章制度范畴,不适用本办法:

(一)学校各二级单位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制定的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以及应急预案;

(三)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等文件;

(四)施行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文件;

(五)不涉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及师生员工具体权利义务、不具有规章制度特征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根据规章制度效力等级,学校规章制度分为以下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学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制定其他校内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层级为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层级为落实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而配套制定的,涉及学校行政管理、学术管理、群团管理等某一方面具体工作的执行制度。

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规范相抵触;

(二)讲求实际,注重实效,符合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三)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规章制度之间协调统一,不互相重复、矛盾;

(五)规章制度名称使用适当,结构严谨,内容明确,逻辑严密,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应遵循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二章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 6 月、12 月开展当年下半年与次年上半年的规章制度立项计划编制工作。

学校各职能部门计划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应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底前向政策法规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

立项申请书应对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上位规范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完成时间以及主要内容等进行论证说明。

第八条 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汇总,编制学校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规章制度层级。

凡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在年度内按时完成。

第九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上级要求或学校工作实际,急需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政策法规部门提交计划外立项申请书,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计划外立项。

第十条 提出立项申请的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开展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但应明确各自职责和分工。

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或部门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研论证,全面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第三方组织进行,委托单位应对草案负责。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涉及校内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未达成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由分管校领导协调处理各方意见,起草单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在全校范围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起草单位反馈明确的态度或者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应当在会前 30 日公布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对起草的规章制度,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起草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认真梳理、研究征求的各方面意见,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并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应征求学校领导意见。

对于未采纳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反馈说明,并在送审稿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单位;

(六)施行日期。

必要时,可明确规章制度溯及力、对其他规章制度废止的宣告、规章制度之间的冲突规则、用语界定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一般不得称“准则”“条例”,也不得以 “规章”统称。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或“试行”字样。

学校规章制度须冠以“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或“东北林业大学”字样。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文本格式应尽量采用条文式表述,个别不适宜条文式的采用段落式表述。

第十九条 采用条文式的规章制度,根据内容和篇幅需要,其正文结构一般可分为编、章、条、款、项和目。

编、章、条的序号用汉字序数形式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汉字序数形式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条 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学校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废止的必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后,发起审查流程,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上位规范及其他规定;

(三)参考做法、调研报告、修订对照说明等材料;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说明材料等。草案起草说明一般包括规章制度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门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政策等相抵触;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以及上级部门的非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学校章程和本办法相抵触;

(四)是否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

(五)是否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及其他规范性要求,并依法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可以进一步征求有关单位、个人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对于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规章制度,经政策法规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告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法规部门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其退回,起草单位应按照修改意见再修改或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审查。

对重新报送审查的,重新计算审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在征求分管校领导或者相关校领导意见后,提交学校相应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涉及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规程等学术事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事先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应当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按照立项计划书所确定的规章制度层级,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审议:

(一)属于第一、二层级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定,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

(二)属于第三层级的规章制度,可由起草单位提交学校相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起草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草案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按照学校公文处理规定报送学校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印发。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应通过学校公文等形式,以“中共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或者“东北林业大学”的名义及时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规章制度一般应及时公开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规章制度草案,不得提请学校议事决策机构进行审议和公布。

第五章 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单位负责; 未作规定的,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定期开展规章制度的运行评估、修订和废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以及学校章程等有关规定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二)因任务完成或者调整对象不存在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三)基于政策或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有必要修订或者废止的;

(四)同一事项在不同规章制度中存在交叉重复规定或者条款存在适用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修订的,起草单位应对新修订的内容和原内容作比较说明,说明修订的依据和理由,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立项、起草、审查、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修订的,应立即公布新修订的规章制度,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应明确需废止的规章制度名称、发文字号、生效日期和废止日期。

规章制度单独废止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于“暂行”“试行”满二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后,经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予以保留, 并取消“暂行”“试行”的表述,正式发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统筹清理和汇编学校规章制度,并及时向全校公布废止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如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4 1 1 日起施行,原《东北林业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东林校发〔2017 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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