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6月21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林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东北林业大学创建于1952年,原名东北林学院,是在浙江大学农学院森林系和东北农学院森林系基础上建立的,由原国家林业部直属管理。1985年更名为东北林业大学,2000年划归教育部直属管理,2005年被批准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0年、2012年教育部分别与原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部局和部省共建东北林业大学的协议。2011年成为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东北林业大学坚持“质量、绿色、创新、合作”的内涵发展道路,发扬“团结拼搏、自我激励、发挥优势、争创一流”的精神,以“学参天地、德合自然”为校训,以“严谨、勤奋、求实、创新”为校风,以“替河山装成锦绣、把国土绘成丹青”为追求,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林业大学为办学目标,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世界文化精华,引领森林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简称为东北林大,英文译名为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FU。学校网址为http://www.nef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学校建有帽儿山实验林场(帽儿山森林公园)和凉水实验林场(凉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别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和黑龙江省伊春市大箐山县。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办学传统和办学特色,坚持以“林”育人,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之路,为林草行业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与科技支撑。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林业工程为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品德、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创新人才为目标。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协同创新,努力提升服务国家、区域和行业战略需求的能力,着力解决国家在自然与环境保护、资源与生态安全、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领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质量至上的教育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崇尚学术,倡导创新精神、学术自由和个性发展。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格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遴选、考察、推荐、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六)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机构人员,制定聘任与考核条件、收入分配办法;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补助和受捐赠的财产;
(八)根据需要授予校内有关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主动承担学校应担负的社会责任;
(三)实施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公民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共建协议,保障学校的办学环境,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相关政策、财政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诚实守信,自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指导、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服务,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支持学生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项,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并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根据教育教学特点依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荣誉奖励、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四)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引领学生健康成长,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开招聘、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根据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岗位聘用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依规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突出政治标准,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干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服务联系专家制度,不断提高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
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常委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及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学科门类设置学院(学部),原则上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基础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编制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委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负责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第四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设备与资产管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的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按照学校的授权及其职能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帽儿山实验林场、凉水实验林场等教学辅助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用、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其组成、职责、议事规则依据法律规定及其章程执行。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理事长一般由校长、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的代表担任,党委常委为当然理事。其他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或组织推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通过教育发展基金会争取的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赠,学校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通过学院、部门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的教学、科研等其他收入,学校按照合同要求规范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科学编制经费预算,严格预算约束,提高预算资金绩效。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财经行为,防控各类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财务报告,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学校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和运营,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学校稳定、师生平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社会责任与外部关系
第七十条 学校重视并遵循国际社会责任标准,积极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支持各种环保社团和志愿者活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努力建设美丽中国。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及社会需要,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为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重诺守约,严格履行与外国教育机构、中国政府部门、法人、校友、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从事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负责学校与国内外校友的联系。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致力于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国内外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准色:C90 M45 Y100 K10。
第七十七条 校标由中文“东北林业大学”、英文校名“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绿色“F”型图案以及阿拉伯数字“1952”和环绕圆弧组合而成(附件1)。
第七十八条 校旗:绿色旗面与白色森林、地球和书本的组合(附件2)。
第七十九条 校歌:《前进,东北林业大学》,作词:董林仁,作曲:姚明(附件3)。
第八十条 校庆日:7月10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修订程序按照本章程第八十一条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