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细则
作者:袁梦迪 时间:2026-07-21 点击数: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经2026年7月16日第二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调整后的《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细则》予以公布。
东北林业大学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细则
(2026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建设工作,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落实学科建设委员会授权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由21~2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2人,由相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院院长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经校长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六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学科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部署学科发展战略布局,为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与建议。
第八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科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
2.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3.审议学科调整规划与方案;
4.审议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和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
5.组织审议学科各级评估工作;
6.审议推荐参加国家或省部级评估学科、申报各级重点学科;
7.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需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有利益关联,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由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